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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十二五”规划_政策法规_吉林省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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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十二五”规划

被浏览7479次   上传时间:2013-06-26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十二五”规划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老龄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等法规文件,制定本规划。

  一、背景

  (一)“十一五”期间取得的主要成就。
  “十一五”时期是老龄事业快速发展的五年,养老保障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现全覆盖,养老金水平连续五年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实现了省级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开始试点并逐步扩大范围;老年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制度不断完善,城乡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障支持政策逐步形成。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制度全覆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稳步提高。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扎实推进,居家养老在城市逐步开展并向农村延伸,机构养老稳步发展。老年教育、文化、体育事业较快发展,老年精神文化生活更加丰富,全社会老龄意识明显提高,敬老爱老助老氛围日益浓厚,老年人权益得到较好保障,老龄领域的科学研究、国际交流与合作取得新的进展。
  
  (二)“十二五”时期老龄事业面临的形势。
  “十二五”期间, 我国将处于老龄化加速发展阶段。到2015年,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2.16亿,年均增加800多万老年人口。其中,80岁以上高龄老人将达到2400万,年均增加100万。人口老龄化的快速发展与家庭小型化、空巢化相重叠,与工业化、城镇化相伴随, 与经济转型、社会转轨的变化相交织,急剧增长的社会养老需求与老龄事业发展滞后的矛盾将日益突出。“十二五”期间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老龄事业发展的重要机遇期,需要正确处理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大力推进老龄战略对策体系、老年经济供养体系,老年健康支持体系、老年宜居环境体系,老龄服务体系和老龄工作体系建设,从制度、物质,文化、组织、精神等方面做好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的各项准备,切实保障老年家庭和老年人基本生活,促进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原则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政三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工作方针,实施积极老龄化战略,注重发挥家庭和社区功能,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培育壮大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完善老龄事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营造良好老龄社会环境,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工作目标,确保老主人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促进老龄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总体目标。
  综合考虑“十二五”期间人口老龄化形势和经济社会发展条件,老龄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老龄事业经费投入增长机制;社会保障制度更加完善,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养老服务体系初步建立,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得到满足;老年社会管理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组织体系基本完善;社会敬老爱老氛围更加浓厚,老年精神文化生活更加丰富;老年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逐步改善,老年人权益得到更好保护,广大老年人生活质量进一步提高;国际交流与合作更加活跃。

  (三)基本原则。
  1.坚持老龄事业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宏伟目标,确立老龄事业在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的战略地位和战略作用,纳入统筹规划,促进协调发展。
  2.坚持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老年人切身利益作为老龄工作和老龄事业发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把解决当前突出的老龄问题和应对人口老龄化长期挑战作为老龄事业的全局策略,着重体制机制建设,实观健康持续发展。
  3.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发挥政府在老龄事业发展中的主导作用,加强政策引导、资金支持、市场培育和监督管理。创造有利条件,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老龄事业发展,推进基本养老保障和公共服务的普惠化、均等化、社会化。
  4.坚持家庭养老和杜会养老相结合,完善道德规范和法律约束,巩固和支持家庭养老,促进代际和谐。营造浓厚的敬老爱老助老社会氛围,多举措大力发展社会养老、探索并实行具有中国特色的多种形式并存的养老模式。
  5.坚持统筹兼顾和分类指导相结合。充分考虑到地区特点和人群特征,立足全局,因地制宜,发挥优势,合理布局,关注特殊老年群体,稳步推进城市老龄工作,切实加强农村老龄工作,推动老年群体同其他社会群体之间,不同老年群体之间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三、主要任务

  (一)社会保障。
  1.加快推进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进一步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立和完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建立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发展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发挥商业保险补充性作用。
  2.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硷制度。逐步提高统筹层次和保障水平,逐步降低个人负担水平。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工作,以异地退休安置人员为重点,逐步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的费用报销问题,进一步发展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提高筹资水平和保障水平,减轻老年人的医疗费用负担。积极研究解决退休职工医疗保险断保问题,实现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与企业缴费脱钩,使在职期间医保缴费累计达到—定年限的职工,到法定退休年龄可终身享受城镇职工医保待遇,确保老年职工病有所医。研究探索老年人长期护理制度。
  3.完善老年社会救助制度。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贫困老年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帮助解决贫困老年人的医疗保障问题.支持各地探索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切实保障因灾因病等支出性生活困难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4.完善老年社会福利制度。积极探索中国特色社会福利的发展模式,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发展适度普惠型的老年社会福利事业。进一步完善老年人优待办法,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积极为老年人提供各种形式的照顾和优先、优待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向老年重点人群发放老年补贴,促进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老年医户卫生保健。
  1.推进老年医疗卫生服务网点建设。将老年医疗卫生服务纳入各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加强老年病医皖,老年康复医院和综合医院老年病科建设。依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老年人医疗、护理,卫生保健,健康监测等服务。
  2.积极开展老年疾病预防,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辖区内65岁及以上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组织老年人定期进行一般体格检查。开展老年疾病防控知识的宣传和老年常见病、慢性病的综合干预,做好老年多发病研究工作,提供疾病预防、心理和精神健康、自我保健及伤害预防、自救等健康指导,促进老年人疾病早发现、早诊断和早治疗。
  3.发展老年保健。广泛开展老年健康教育,普及保健知识,提高老年人运动健身和心理健康意识。注重老年精神关怀和心理慰藉,提供心理干预服务,针对老年人易发心理疾病和心理问题开展专业咨询辅导工作,重点关注高龄、空巢、患病等老年人的心理健康状况。鼓励为老年人家庭成员提供专项培训和支持,充分发挥家庭成员的精神关爱和心理保健作用。老年性痴呆、抑郁等老年精神疾病的早期发现率达到60%,其中,70%得到干预。

  (三)老年家庭建设。
  1.改善居住条件,积极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鼓励老年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减少老年空巢现象。采取政府、社会、个人共担机制,积极帮助居家养老的高龄、失能老人进行家庭无障碍改造。
  2.强化政策支持。改革完善老年人口户籍迁移管理政策,为老年人与赡养人随迁提供条件。健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异地转移办法。健全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障和照料服务支持政策,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落实各地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政策,建立奖励扶助金动态调整机制。
  3.重视孝亲敬老传统美德。强化尊老爱幼家庭美德建设,提倡亲情互助,营造温馨和谐的家庭氛围,发挥家庭养老的基础作用,大力推进“老年温馨家庭”创建活动,提高老年人居家养老的幸福指数。

  (四)社会养老服务。
  1.发展居家养老服务。整合社会和社区资源,加快建立县(区)、乡镇(街道)和社区(村)居家养老三级服务网络,建设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系统,促进居家养老服务业标准化、规范化、集约化发展。培育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中介组织,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全国城市街道和社区统筹安排服务设施,实现居家养老服务、老年日间照料,卫生站和助餐网点的基本覆盖,80%以上的乡镇和50%以上的农村杜区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综合设施和站点。
  2.加快养老机构建设。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进一步加大社会筹集和财政投入力度,推进保障型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满足“三无”老年人、失能老年人、贫困老年人、空巢老年人、高龄老年人等特殊人群的专业照料服务需求。积极推进公办养老服务机构体制改革,探索多元化、社会化的投资建设和管理模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十二五”期间,全国每千名老人平均拥有的养老床位达到30张,县级以上城市至少建立一所综合性养老服务机构。
  3.优先发展失能老年人长期护理和康复服务。需求较大且有条件的地(市)级以上城市至少建有一所以长期护理,康复和临终关怀为主要功能的专业性护理院,全国养老护理床位数应占高龄和失能老年人总数的10%以上。政府投资、资助的养老机构以护理型为主,新建、改建、扩建的养老机构中护理床位应占总床位数的60%以上。鼓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老年康复护理服务。
  4.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和监督责任,做好养老服务机构防火、防盗、防伤害、防走失、防食物中毒等安全工作。对寄宿制养老服务机构等关系老年人安全和健康的重要场所,探索实行行政许可管理制度,纳入消防安全和卫生许可制度管理范围。
  5.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逐步建立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加强专业教育、在职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专业养老护理服务队伍的持证上岗率达到85%以上。逐步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发挥基层老年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开展助老志愿服务活动。

  (五)老年生活环境。
  1.加快老龄事业基础设施建设。把应对人口老龄化纳入城乡建设发展战略,把老年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乡社区发展规划。加强街道、社区“老年人生活圈”配套设施建设,为老年人居住、出行、就餐、就医、学习、健身、购物、休闲娱乐提供安全、便捷、良好的环境。通过新建和对现有资源进行有效整合,缓解老年基础设施不足的矛盾。利用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空间,开辟老年人文化和运动健身场所。
  2.加快推进方便老年人出行和参与社会生活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加强对居住小区、园林绿地、既有道路、建筑物,特别是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已建设施的无障碍改造。积极营造全社会关爱老年人的无障碍建设氛围,继续开展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创建工作。
  3.开展“老年友好型城市”、“老年宜居社区”创建活动。根据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要求和人口结构,家庭结构变化的趋势,改善城市的居住和空间环境、人文和社会环境、生态与自然环境、生产与生活环境。促进科学发展与代际和谐、提高老年人生活生命质量。
  
  (六)老龄产业。
  1.完善老龄产业政策。发挥政府的宏观指导作用,把老龄产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国家扶持行业目录。研究制定、落实引导和扶持老龄产业发展的信贷、投资等优惠政策。积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老龄产业的发展。引导老年人有效需求与合理消费,培育,繁荣老年用品消费市场。
  2.促进老年用品、产品开发。引导和扶持企业开发生产老年用品和服务产品,重点引导老年住宅、老年康复辅具的研究开发,积极拓展适合老年人的金融、理财、保险等服务项目,大力推动民办老年服务机构的发展,为老年人提供多层次、多种类的服务产品。形成一批生产老年用品和提供老年服务产品的龙头企业,打造一批老龄产业知名品牌。探索搭建老年用品产学研一体化平台。
  3.引导老龄产业健康发展。加强老龄产业行业组织建设,培育中介组织,充分发挥行业指导和自律作用。研究制定老年产品用品质量标准。设立老龄产业发展基金,拓宽老龄产业发展融资渠道。

  (七)老年精神丈化生活。
  1.加强老年文化教育设施建设,积极支持各有关方面和社会力量参与发展老年文化教育,加大对老年大学(学校)建设的投入,进一步完善老年教育体制机制,探索老年教育新模式,丰富教学内容。
  2.加强老年宣传文化工作。加快老龄文化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促进面向老年人的文化繁荣发展。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要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加大老龄工作宣传报道。将老年人纳入“文化惠民工程”的重点对象。研究明确各级老龄工作机构的机关报和机关期刊的增值税政策。加强基层文化活动设施建设,支持老年群众组织开展各种文化娱乐活动。办好全国老年文化艺术节。
  3.加强老年体育健身工作。加大老年体育健身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在城乡建设、旧城改造和社区建设的同时,安排老年体育健身活动场所,加强老年体育组织建设,积极组织老年人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经常参加体育健身的老年人达到50%以上。办好第二届全国老年人体育健身大会。
  4.扩大老年人社会参与。鼓励和支持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在社区服务和管理、关心教育下一代、调解邻里纠纷和家庭矛盾、维护社会治安等方面,充分发挥老年人作用。大力推进老年志愿服务,积极倡导和支持老年人自助互助,老年志愿者数量达到老年人口的10%。开发老年人才资源,推进“银龄行动”,探索实现“老有所为”的新形式。

  (八)老年人杜会管理。
  1.推进基层老龄工作机构和老年群众组织建设。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建立老龄工作委员会。村(居)党支部应当有人分管老龄工作。加强村(居)委会和党支部对老龄工作的领导。引导基层老年协会等各类老年群众组织规范发展,发挥其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积极作用。“十二五”期间,设立老年协会的城镇社区达到95%以上,设立老年协会的村达到80%以上。
  2.做好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工作。根据基层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要求,指导地方推进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积极拓展服务内容,不断提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充分发挥社区劳动保障平台的作用,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高效、优质的服务。“十二五”期间,纳入社区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比例达到80%。逐步建立起家庭、社区、单位、党委和政府工作部门相结合的老年人社会管理服务体系。
  3.加强老年思想政治工作。结合老年群体特点,研究探索老年思想政治工作新形式、新途径。把老年教育纳入党政工作重要议程。发挥党支部、老年协会、老年大学等纽带作用,组织、引导老年人开展政治学习,参与民主政治生活和社会活动。

  (九)老年人权益保障。
  1.完善老龄政策法规体系,推进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制化进程。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宣传普及和落实工作,增强全社会老龄法制意识。
  2.做好老年人法律服务工作。重点在涉及老年人医疗、保险、救助,赡养、住房、婚姻等方面,为老年人提供及时、便利、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加大侵害老年人权益案件的处理力度,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3.加强老年人维权法律援助和社会监督。进一步健全老年人法律援助维权网络,拓展老年人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的渠道,扩大老年人法律援助覆盖面。建立健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社会监督机制。

  (十)老龄科研和国际合作。
  1.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研究,制定老龄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动各地开展战略研究工作,提供决策依据.改革老龄科研体制,加大经费投入力度,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科研水平。
  2.加快推进老龄事业信息化建设。建立老龄事业信息化协同推进机制,建立老龄信息采集、分析数字平台,健全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跟踪监测系统,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客观依据。
  3.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建立国际老龄问题沟通研商机制。深化国际合作,积极学习和引进国际先进经验做法。积极参与国际老龄事务,广泛开展双边、多边国际交流。做好《国际老龄行动计划》的检查评估。

  四、保障措施
 
  (一)发挥党政主导作用。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老龄问题,切实加强老龄工作,真正把老龄事业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时解决问题,创新体制机制,保障《规划》顺利实施。

  (二)建立多元长效投入机制。
  各级政府要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老龄工作实际,充分发挥公共财政对老龄事业投入的主渠道作用,逐步探索建立老龄事业投入保障机制和资金增长机制,要实施积极政策,创新投入方式,鼓励吸引社会力量和国外资金投入老龄事业。研究制定金融机构支持老龄事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发挥资本市场的融资作用。进一步落实和完善促进老龄事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倡导社会各界以多种形式对老龄事业进行慈善捐赠。

  (三)加强老龄宣传文化工作。
  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开展人口老龄化形势和有关老龄理论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活动,提升全社会的老龄意识。充分利用“重阳节”、“国际老年人日”等重大节日,组织开展系列敬老爱老助老活动,为老龄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加强老龄工作机构建设。
  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老龄工作机构,充分发挥老龄工作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在机构建设、人员编制、办公条件、工作经费上给予切实保证。加强老龄工作队伍建设,把老龄工作人员的培训、交流、使用纳入组织部门整体计划,不断提高政治素养和业务素质。继续开展老龄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活动。

  (五)建立监督检查评估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规划》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方案并纳入目标管理.本《规划》由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负责协调执行、督促检查,2015年对《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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